滁州公租房管理辦法
滁州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覈實。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備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提出審覈意見,向申請人發放受理憑證,並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所屬的區民政部門。
1、申請人已取得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當地無房(含無自有房產、租住公房和工作單位安排的臨時住房,下同)或所擁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低於戶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請時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區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檔案或其他證件、證明以及是否屬於重點優撫對象進行審覈。申請人爲殘疾人的,需會同區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證進行審覈,出具審覈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區建設局。
區建設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覈,出具審覈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市房產管理局。
滁州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協助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做好本轄區保障性住房需求申報統計、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初審等工作。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一條: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規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房源籌集、分配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專業人才和異地務工人員等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透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援、社會力量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四條: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發展改革、金融、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統計、稅務、房地產登記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公租房管理辦法到此爲止了,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承辦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申報、審覈登記、輪候配租以及建設、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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