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禁毒法
今天,本站小編帶大家認識禁毒法,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07年12月29日,禁毒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表決透過,並將於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面對日益嚴峻的形勢,禁毒法“利劍出鞘”,對禁毒工作涉及的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國際合作等方面進行了規範,彰顯了我國政府的禁毒決心。
確定“四禁並舉”方針
禁毒工作涉及面廣,社會性強,是一項系統工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透過立法明確把禁毒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確定禁毒領導體制、工作機制、保障機制”的要求,禁毒法明確規定: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同時,禁毒法還明確規定,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並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禁毒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爲了加強對禁毒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
專章規定禁毒宣傳教育
毒品易沾難戒,動員全社會加強對毒品危害性的宣傳教育,嚴格落實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爲發生,防止公民特別是青少年沾染毒品,具有重要意義。
爲了增強全社會的禁毒意識,禁毒法單設“禁毒宣傳教育”一章。規定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毒法還具體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加強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學校對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禁毒教育義務,以及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作了規定。
全面規定毒品管制措施
爲了有效遏制毒品來源和吸食毒品,禁毒法在對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管制的規定以及多年來實踐經驗進行總結的基礎上,對毒品管制作了全面規定。
禁毒法規定,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
爲了及時發現毒品違法犯罪,加大打擊的力度,禁毒法還對公安機關可以在邊境地區、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進行毒品和易製毒化學品檢查,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可疑毒品犯罪資金的監測,以及建立健全毒品監測和禁毒資訊系統作了明確規定。
戒毒措施具有針對性
爲了加強對吸毒人員的管理和幫教,提高戒毒的成效,禁毒法針對吸毒人員的不同情況,分別規定了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和強制隔離戒毒。
國家鼓勵吸毒人員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對於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形的吸毒成癮人員,由公安機關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
同時,禁毒法還對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的社區康復、戒毒康復場所的建設、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等作出了規定。
加強禁毒國際合作
爲了加強禁毒國際合作,根據多年禁毒國際合作的實踐,禁毒法對禁毒國際合作的原則、內容和工作機制,以及支援有關國家實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等作出了規定。
禁毒法規定,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國家禁毒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相關規定
《禁毒法》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爲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定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爲目的。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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