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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仲裁協議書

仲裁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是近年來全國先後多個地方推行的做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賠償仲裁協議書,供大家閱讀參考。

交通事故賠償仲裁協議書

  交通事故賠償仲裁協議書1

甲方(肇事方):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害方):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因甲方與乙方發生交通事故,現甲乙雙方就賠償事宜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1、發生事故後,甲方已支付喪葬費貳萬元,乙方皆已收悉,乙方對此沒有異議。

2、經協商,現甲方再一次性支付乙方十萬元賠償費及肇事車輛變賣所得價款,乙方自願放棄包括透過訴訟的方式獲得的其他一切賠償款項。

3、甲方支付上述款項乙方應出具收據。

4、乙方到場簽字家屬保證有全權代理權。

5、乙方應自簽訂本和解協議的同時向甲方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諒解書》。同時,乙方保證此諒解書爲唯一的諒解書並不再出具與此諒解書內容相違背的其他書面的材料或是言辭。

6、甲方支付上述賠償費後,甲方車輛所投保的保險由保險公司應賠償的數額,由雙方一起追討。

7、如一方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另一方上述賠償費的兩倍。

8、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9、如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透過本協議簽訂地法院訴訟解決。

10、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11、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警部門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協議簽訂地: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賠償仲裁協議書2

甲方: ,男, 漢族,雲南省大理州XX縣XX鎮XX村人。身份證號 駕駛證號 ,系“雲 號麪包車駕駛員。

乙方: ,女, 漢族,雲南省大理州XX縣XX鎮XX村人。身份證號 駕駛證號 ,系該交通事故受害人。

20XX年XX月XX日晚,甲方駕駛一輛白色麪包車在大理州XX縣XX鎮XX村把在路邊行走的乙方撞傷,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斷兩根。當晚,甲方立即將乙方送至XX縣醫院緊急救治。住院期間,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顧。20XX年X月XX日,乙方治癒出院。現雙方友好協商,並經雙方家屬同意,就該交通事故的相關賠償事宜協議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間已經產生的醫療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

二、出院後,甲方一次性付給乙方營養費XXXX元、誤工費XXX元、護理費XXXX元、住院伙食補助費XXX元、複查費XX元等費用,合計XXXXX元。

三、以上各項費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賠償責任完全消除,乙方自願承擔該事故可能導致的隱形傷害風險,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擔該次交通事故有關的任何其它賠償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XX交警大隊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 年 月 日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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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應當注意:

1、選擇仲裁須以達成了有效的仲裁協議爲前提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且選擇仲裁方式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的寫法與其他協議的寫法基本一致,仲裁協議中只要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三方面的內容即可。

2、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等相關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2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必須遵守相關時限要求

以仲裁方式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裁決,或認爲裁決錯誤申請撤銷,均應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從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裁決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裁決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4、應消除“只有訴訟或準備訴訟才能申請財產保全”的認識誤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93條規定可知,財產保全分爲訴訟保全與訴前保全兩種,所謂訴訟保全就是在訴訟中申請的財產保全,訴前保全就是在尚未起訴時申請的財產保全,對於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因此,當事人甚至包括許多審判人員都存在一種認識誤區,誤認爲只有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或當事人準備透過訴訟方式解決的案件才能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已經受理的案件不能申請財產保全。

其實,對仲裁委員會已經受理的案件,只要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當事人同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8條明確規定:“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