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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協議書模板

遺產分配遵循什麼原則?遺產分配協議書又是如何寫?那麼,下面請看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遺產分配協議書模板,供大家閱讀參考。

遺產分配協議書模板

遺產分配協議書模板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系被繼承人 子女,被繼承人之妻子 已經先於被繼承人去世且無遺囑,現被繼承人除甲、乙雙方外再無其他已知的同一順序財產繼承人,甲、乙雙方針對遺產繼承問題協商一致約定如下:

一、遺產範圍

經甲、乙雙方清查確認,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如下:

1、現金:XXX元;

2、銀行存款:XXX元;

3、房產:位於XXXXXXX房產一套;

4、其他財產及債務:無

二、遺產分配方案

雙方按照等額繼承的方式平等分配遺產,分配方案如下:

1、遺產中的貨幣資產部分雙方平均分配,貨幣資產總額XXX元,雙方各繼承XXX元。

2、遺產中的房產部分由甲方繼承,甲方作價補償乙方人民幣XXX元。

3、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作價補償後,前述房產歸甲方所有,被繼承人原有的佔有、使用、處分、收益權利及房屋拆遷補償時的補償權益完全由甲方享有。乙方對甲方享有房屋權益時所需要辦理的相關手續隨時予以配合。

4、其他再無爭議,如有未經發現的遺產或債務部分,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原則協商處理。

三、違約責任

1、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分配遺產,如有違反,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造成守約方的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約定協助甲方實現關於房產包括拆遷補償在內的權益,如有怠於協助或另行主張對房屋的其他權利,應當雙倍返還甲方已支付的作價補償款,且不改變甲方對房屋已經擁有的所有權益。

四、其他約定

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的規範範圍內進行。

2、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協商後以書面形式補充約定。

3、爲保證本協議表的意思的真實性,由雙方共同信任的兩位見證方對協議書的簽訂過程及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予以見證。

4、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 ,甲乙雙方與兩位見證方各持一份。

5、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見證方:___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月 ___日

遺產分配協議書模板2

被繼承人: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 ,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 ,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 ,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 ,身份證號碼:

被繼承人 於 年 月 日意外身亡,留下遺產尚未分割,繼承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如下遺產分割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各繼承人應當本着妥善處理被繼承人後事,構建和諧的家庭氛圍爲原則,合理處分被繼承人遺產,不得侵吞、奪佔或企圖侵吞、奪佔其他繼承人的份額。

二、各繼承人應當本着利於被繼承人孩子 成長原則,照顧未成年人的利益,在遺產範圍內扣除 元作爲孩子撫養費用。

三、各繼承人承諾遵守被繼承人遺書中的意思表示,簽署本協議前後均不得違背遺書中所明確的內容。

四、各繼承人確認,依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名下所有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二分之一屬於被繼承人之妻 女士所有;餘下的二分之一作爲被繼承人遺產進行分割,各繼承人繼承此遺產的四分之一。

五、被繼承人與其妻 之夫妻共同財產爲:位於北 號房屋一套;位於北京市 區 號房屋一套;股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市值

元;奧迪a6汽車(車牌: )一輛;被繼承人在 公司的股權價值;應收債權 元。

六、位於 被繼承人的房屋歸 所有,該房屋所欠按揭貸款由 償還;位於 的房屋歸 所有,該房屋所欠按揭貸款由 償還;被繼承人在 公司股權依據遺書歸 所有。

七、應收債權 元歸 所有;位於 號房屋歸 所有。

八、爲了充分發揮財產的利用價值,各繼承人同意,在分割遺產後不再共有遺產或其部分。繼承人 折價補償給繼承人 、 共計人民幣

元,作爲繼承人 、 應分得全部遺產份額的差額,支付後,繼承人不再享有繼承被繼承人其他任何財產的權利。

九、被繼承人所負債務 元,由繼承人 、 、 共同承擔;爲處理被繼承人後事所有開支共計 元人民幣,從被繼承人遺產中扣除。

十、本協議在 簽署,因本協議發生的糾紛或與本協議內容相關的糾紛,由 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本協議一式六份,各繼承人執一份,主辦律師執一份,公證機構留存一份。

繼承人: 繼承人: 繼承人: 繼承人:

  簽約地點: 區 號

  簽約時間:xxxx年 月 日

遺產分配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②不盡扶養義務;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