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法律文書 > 上訴狀

管轄權上訴狀

上訴狀2.73W

上訴人天一玉蘭礦業發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天一縣。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某市金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市七號。

法定代表人山某某,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某市市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33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某市市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33號民事裁定書;

2、將該案移送天一縣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某市市區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某市市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認爲當事人雙方雖對爭議管轄法院沒有約定,但由於合同的履行地及上訴人(被告)所在地均在北方省天一縣,該案依法應由天一縣人民法院管轄。某市市區人民法院於2006年X月XX日作出的(2006)民初字第33號民事裁定書,認爲,“原、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對爭議的解決方式,約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而非申請仲裁;同時還寫有提交‘某市有關法律部門’字樣,這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爲協議管轄的內容。”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爲,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只是約定了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並未約定由某市市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爲: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 第二項方式 ) 種解決:

(一)提交 (某市法律部門解決 )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注,括號內爲手寫體

根據該條款,上述第一項約定的只是“提交某市有關法律部門仲裁委員會仲裁”,是對仲裁的一個約定,與第二項中的“向人民法院訴訟”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條款,兩者只能擇一。在當事人明確選擇了第二項的情況下,第一項就失去了對雙方的約束力(第一款仲裁條款本身因爲約定不明即爲無效條款)。

上述第二項中,雙方當事人只是約定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未明確約定向何地人民法院管轄,應當視爲約定不明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某市市區人民法院的裁定書中以當事人在合同中有提交“某市有關法律部門解決”的字樣,就認爲是雙方協議管轄的內容,明顯是斷章取義、牽強附會。

二、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屬於買賣合同糾紛即購銷合同糾紛,依法應當由既是合同履行地也是被告所在地的天一縣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爲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結合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屬於買賣合同糾紛即購銷合同糾紛。雙方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天一;第九條約定的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爲供方即原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明確地看出,該合同的履行地在天一。

綜上所述,在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法律對此類合同的管轄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本案應由既是被告所在地也是合同履行地的天一縣人民法院管轄。某市市區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與事實不符,應予糾正。現特提出上訴,懇請貴院依法裁決。

此致

某市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天一玉蘭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標籤:上訴狀 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