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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範文

答辯狀2.05W

如何寫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範文,供大家參考。

最新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範文

  最新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郭X平(被告人),男,漢族,xxxx年8月4日出生,住所:XXXX。戶籍所在地:XXX,現被略陽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

委託代理人:王X新,男,陝西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原告人)李X華,女,漢族,出生於xxxx年1月26日,系死者馬X斌之妻,住所XXXX。

被答辯人:(原告人)馬X昆,男,漢族,出生於xxxx年1月12日,系死者馬X斌之子,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原告人)馬X權,男,漢族,出生於xxxx年10月2日,系死者馬X斌之父,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原告人)葛X,女,漢族,出生於xxxx年10月15日,系死者馬X斌之母,住址同上。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狀》,答辯人已於xxxx年6月22日收到,爲正視聽,答辯人現提出答辯狀:

第一、答辯人不應賠償原告人因被害人馬X斌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中:

⒈答辯人與被害人馬X斌雖曾發生過撕打行爲,但從未傷及胸腹部和麪部。西安鐵路分局略陽醫院醫護人員對被害人馬紅斌的現場檢查和入院檢查得出的檢查結論和該院醫護人員的證言,以及相關鑑定結論均證實了被害人馬X斌肋骨骨折及胃壁挫傷的損傷與答辯人無關,被害人馬X斌的死亡結果的發生與答辯人的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⒉答辯人與被害人馬X斌雖曾發生過撕打行爲,但造成的後果連輕微傷都不構成(無相關鑑定結論),答辯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答辯人的行爲既然不構成犯罪,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缺乏前提。試問,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第二、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來自於被害人馬X斌因長期吸毒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與答辯人的的行爲之間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

因答辯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自然不應當由答辯人賠償。如原告人認爲答辯人的行爲、西安鐵路分局略陽醫院的診療行爲、緝毒幹警、戒毒所、看守所工作人員的違法和瀆職行爲誘發、導致或延誤了對被害人馬X斌的治療,而要求答辯人對其因馬X斌死亡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因純屬民事糾紛性質而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第三、《民法通則》對於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的要件建立了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項原則。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行爲人只有在具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實施了某行爲,並使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才能對此結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無過錯原則則無此要求,僅以條文列舉的方式將其嚴格限制在極小的,諸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對周圍的人生和財產造成的損害的無過錯賠償等範圍之內,如《民法通則》第123條之規定。

顯見,本案所及民事責任並不在《民法通則》所界定的無過錯責任範圍之內。由此,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答辯人的行爲並不具備《刑法》規定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要件,同時答辯人的行爲與被害人馬X斌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刑法》規定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具備的因果關係。在民事責任上答辯人沒有過錯責任,不應當承擔原告人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本案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不符合法定條件,其請求賠償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略陽縣人民法院

  具答辯狀人:郭X平

  委託代理人:王X 新

  二xxx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新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北京某汽車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委託代理人:李春蘭,北京市義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原告人):男,漢族 ,住北京市宣武區,系死者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答辯人已於xxx1年5月5日收到,現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原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追加北京國際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公司)作爲本案的被告人,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1、肇事車輛發生事故時,車輛的實際使用人是國際公司,根據法律的規定,被答辯人之子死亡的侵權責任應由國際公司承擔,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屬於訴訟主體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xxx0年5月12日答辯人與國際公司簽訂了合同期限爲xxx0年5月12日至xxx1年5月11日的《汽車長期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同意將所有的車牌號京P00000金盃白色客車出租給承租方,在上述租賃期內承租方將該車用於公司班車,週一至週五早上從北京的四惠東站發車至天津項目,晚上返回;承租方保證出租方司機每週工作5天,休假2天;司機不得在疲勞狀態下駕駛(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未經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自行駕駛車輛,若由於承租方駕駛車輛造成的一切損失及相關法律責任,由承租方承擔。”合同簽訂後,答辯人即依合同約定提供駕駛員,並將車輛交與國際公司使用,本案車輛肇事時,是接受國際公司的指派上路行駛,國際公司是肇事車事發時的實際使用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國際公司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被答辯人不去訴國際公司,而要求答辯人承擔責任屬於訴訟主體錯誤。爲此,請求法院依法追加國際公司作爲被告人。

2、依據答辯人與國際公司合同的約定,本案中被答辯人之子死亡的責任也應由國際公司承擔。

xxx1年2月21日13時,京P00000號金盃車在津薊高速公路薊平段114.6公里處發生交通事故,依時間即可確定國際公司使用車輛的範圍不在與答辯人簽訂合同約定的時間之內,國際公司超汽車租賃範圍用車的行爲構成違約,對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國際公司承擔。

被答辯人之子是乘坐國際公司承租的車輛並在超出租賃範圍用車時發生的交通事故,履行的是職務行爲,其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國際公司承擔。

3、答辯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辯人車輛出租給國際公司時車況良好、設備齊全且性能正常,並免費提供常規保養和北京市內租賃車輛的拋錨搶修;車輛修理期間答辯人免費提供替代用車。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田某駕駛機動車接打移動電話未保證安全的違法行爲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王某駕駛車經檢驗身後下部防護裝置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爲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因此答辯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車輛出租的,只有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因此,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本案事故中另一方機動車(冀HK0000號聚寶牌低速普通貨車)違法在高速公路上行使,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應加重其賠償責任。

冀HK0000號聚寶牌低速普通貨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屬於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其上高速行駛是違法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由於冀HK0000號聚寶牌低速普通貨車不具有在高速路上行駛的資格而上高速路行駛,增大了高速公路的安全隱患,造成本次事故,因此,應加重其賠償責任。

二、原告人之子死亡後,答辯人曾墊付喪葬費等各項費用三萬多元,答辯人要求本案責任承擔者返還答辯人墊付的各項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爲,不管是依據法律的規定,還是答辯人與國際公司租賃合同的規定,本案中被答辯人之子死亡的責任均應由國際公司與冀HK0000號聚寶牌低速普通貨車一方承擔。答辯人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積極幫助被答辯人墊付費用,幫助處理相應的後事,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盡到了所有應盡的義務,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要求承擔全部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最新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範文3

答辯人(被告人):張某,女,漢族,xxxx年7月1日出生,現住在河南省某縣某鄉某村,現被羈押於惠州市惠城區看守所。

被答辯人(原告人):蔡某,男,漢族,xxxx年12月27日出生,現住在河南省某縣某鄉黃莊,系死者蔡某某的父親。

被答辯人(原告人):魯某,女,漢族,xxxx年9月25日出生,地址同上,系死者蔡某某的母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答辯人已於xxx1年2月18日收到,現依法提出答辯狀如下:

第一、答辯人不屬於刑事侵權人,不應賠償原告人因被害人蔡某某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中:

⒈答辯人與被害人蔡某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經過法醫鑑定,受害人蔡某某的死亡,系墜樓而導致。無論是蔡某某系被他人推下樓導致墜樓死亡(他殺),還是企圖逃離他人的監視因爲意外而墜樓死亡(意外),甚至系不甘受到人身限制而自殺從而導致墜樓死亡(自殺),都與張某沒有必然聯繫。

如果是第一種原因導致,那麼殺害受害人蔡某某的兇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第二種原因,則不構成刑事犯罪,監視、限制蔡某某人身自由的傳銷組織領導人錢某、張某及其指使的監視人員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第三種原因導致,則傳銷組織領導人錢某、張某及其指使的監視人員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而一方面公安機關沒有查明導致受害人蔡某某墜樓死亡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也不能證明答辯人張某將受害人蔡某某系傳銷組織領導人,更不能證明答辯人張某監視或限制受害人蔡某某人身自由,毫無疑問蔡某某的死亡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⒉答辯人發展被害人蔡某某進入傳銷組織,不構成刑事侵權行爲。

答辯人張某發展受害人蔡某某爲傳銷組織下線,一方面是受到張某和蔡某某共同的同學錢某的強迫並提供電話號碼,另一方面張某在迎接蔡某某到惠州時受到錢某、張某指派人員跟隨監視,而且張某僅僅發展了一名下線,毫無疑問不構成情節嚴重,也就不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爲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中所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既然在xxx7年案發時答辯人張某不構成犯罪,那麼無論答辯人是否構成xxx9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爲,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爲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張某都不構成刑事犯罪,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來自於真兇錢某、張某限制被害人蔡某某的非法行爲,與答辯人的的行爲之間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

答辯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自然不應當由答辯人賠償。真兇錢某一方面強迫答辯人將同學蔡某某騙到惠州,另一方面指使他人監視受害人蔡某某甚至限制蔡某某的人身自由,導致蔡某某不幸墜樓死亡的責任,應當由真兇錢某、張某依法承擔。僅僅因爲張某被真兇錢某的強迫下打出一個電話,就要求同爲受害人的答辯人張某承擔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刑事責任和受害人蔡某某死亡的民事賠償責任,毫無疑問不僅對弱女子張某不公平,也對受害人蔡某某不公道。其直接的結果就是,答辯人承擔着真兇的法律責任,真兇卻因爲種種原因而逍遙法外。

第三、答辯人對受害人的死亡負有道義上的責任,願意做出相應的補償。

答辯人張某與受害人蔡某某系同學關係,答辯人在兩人共同同學(班長)錢某的強迫下,根據錢某提供的電話號碼,按照錢某安排,將受害人蔡某某騙到惠州並帶入錢某爲首的傳銷組織。雖然答辯人對受害人蔡某某的死亡不負有法律上的直接責任和必然責任,但是畢竟答辯人也存在道義上的過錯。所以,答辯人張某願意對原告人的損失作出力所能及的補償。同時,答辯人張某也願意配合司法機關,將真兇錢某、張某繩之以法,以告慰同學蔡某某的在天之靈,還受害人一個公道,還社會一個公平,還自己一個清白。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35萬元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原告人要求答辯人承擔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計3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撫慰金應當被駁回。此外,原告人沒有提出明細的費用清單和相應的數額依據,其具體數額難以確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定條件,其請求賠償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本着解決社會矛盾並撫慰原告人的原則出發,答辯人願意承擔一定的道義責任,儘自己的努力作出相應的補償。答辯人再一次呼籲司法機關,注意到是逍遙法外的真兇製造了今天的悲劇,希望能夠將其捉拿歸案。同時,答辯人也向原告人表示歉意,願意彌補自己給原告人造成的損失,並支援原告人向有關部門請求緝拿真兇、懲辦兇手、討還血債。

此 致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張某

  二○xx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