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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子之香港

政府體制

七子之香港

根據《基本法》,除防務和外交事務歸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行政會議負責就重要決策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其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 行政長官 ]

代議政制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代議政制架構下,中央層面爲立法會,負責制定法律、控制公共開支,以及監察行政機關的表現;地區層面則有18個區議會,分別就所屬地區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見。立法會全部60位議員透過選舉產生,議員任期爲四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於2004年9月12日舉行。 全港18個區議會共有民選議員400位、當然議員27位、委任議員102位。區議員的任期爲四年,任期由2004年1月1日開始,爲期四年。

行政架構

政府在2002年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在這制度下,政府的主要官員,包括三位司長(即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和11位局長,會就其政策範疇內的事宜,承擔全部責任。所有主要官員均獲委任爲行政會議的成員,各自負責其政策範疇內的一切事宜,包括釐定政策目標和方針;構思、制定和推行政策;以及爲政策的成效承擔責任。       法律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牢牢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基礎上。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爲根基,與內地的制度截然不同。

司法機構

香港成就卓越,屢創佳績。一直以來,香港都在全球最具吸引力的國際城市排名中名列高位,關鍵在於其司法制度按普通法法制的基本原則運作。在這個原則下,司法機關獨立,不受制於行政和立法機關。無論糾紛是涉及個人、法人團體還是政府,法庭都會獨立作出裁決。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終審法院以首席法官爲首,成員包括三位常任法官、八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九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聆訊和裁決上訴時,終審法院可按需要邀請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參加審判。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機構的首長,由司法機構政務長協助處理司法機構的整體行政職務。

就業

人力是香港最寶貴的資產。政府的目標是確保香港擁有幹勁十足、積極進取、適應力強且質素不斷提升的工作人口,以提高本港經濟的競爭力。

工資

2005年,批發、零售、進口與出口貿易、飲食及酒店業的督導人員、技術人員、文員,以及各類非生產工人的平均月薪爲11,735元(1,504美元)。製造業技工及操作工人的平均日薪爲338元(43美元)。                 教育

教育是公共開支中最大的項目之一,預算開支約佔經常公共開支總額的五分之一。政府設有學生資助計劃,確保學生不會因經濟問題而失去受教育的機會。